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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法院应选任破产管理人,决定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日,公告与破产宣告有关内容。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在人身自由权利上受到一定拘束,在公私法上一定资格丧失,如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候选人,撤销律师、会计师资格,不得充任股份有限责任公苛董事及监察人等,并且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债权人不得个别行使权利,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进入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入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即接受破产宣告与进行破产和解的能力。通常具有民事诉讼能力的人便具有破产能力,但由于各国对破产法适用范围规定不一,破产能力于不同国家并不相同。采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仅商人具有破产能力,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也有规定特定经济实体无破产能力的。从各国立法通例看,凡以公共利益为宗旨设立的公法人,如银行、保险、电信、铁路等企业一般均不适用破产程序,无破产能力,以维护社会稳定。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有的国家予以承认,有的国家则不予承认,只允许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破产能力。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