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小区里一般都会配备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的环境、安全等方面提供服务,而小区业主则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这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本来应该是比较便民的,但是近些年来物业和业主之间一直都存在着矛盾,很多业主抱怨物业只收钱不做事,而物业也诉苦业主对于物业工作的不配合,虽然可能两方都存在问题,但是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似乎是一个永远解不开的结,就好比很多人在小区内刚买了房子,人还没住进去就要收物业费,这让很多人都不能理解,那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不应该收物业费呢?2019年物权法:这4种情况可以免交!
1、业主还未收房可免交
很多人应该买过房子,都会比较了解购房的过程,业主在看完房子觉得比较合心意之后,都会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在购房合同签订完之后,购房款虽然都是交了的,但是房子很可能还没有到自己手上,毕竟很可能很多人买的都是期房。如果开发商在业主购房后干什么?没有交房,而业主也还没有收房,那么这段时间内,小区房子产生的物业费就是由开发商来缴纳的,所以如果房子买了还没住人,业主也还没有收房,那么是可以免交物业费的。
2、物业乱收费可免交
虽然业主在购房之后交纳物业费,应该是属于比较合理的事情,但是如果小区物业在没有跟业主商量的情况下,就私自提高物业费或者是出现增加收费项目的情况,并且还出现重复收费,那么这时候业主就可以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拒绝支付多出来的金额,对于物业乱收费的现象,业主可以合情合理的拒绝。
3、物业不正规可免交
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对于小区物业的状况可能都不是非常了解,物业一般都是开发商下属的子公司或者是物业公司承包小区的物业服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资质存疑,就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示正规合法的审批资质,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拿出这些证明的话,那么可以说明物业存在不正规运营的情况,那么业主是可以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4、物业服务不达标可免交
业主在买了房子之后,除了签订购房合同之外,在入住小区的时候还会和物业签订一份物业合同,这份合同里就明确标明了物业应该给小区业主提供的服务有哪些项目,如果物业并没有按照合同里的条款来提供服务,业主认为物业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里的标准,那么业主可以到小区的业委会申请拒绝缴纳物业费用,但是拒缴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出有力的证据,不然很可能出现维权失败的情况。
可以拒缴物业费的8种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事实上,以上8种情况纯属谣传!
新闻报道称,网上这些说法看起来言之凿凿,然而却没有一个是真的。其实《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拒交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手段不能干预,而且更不会对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作出拒交的指引。
其实只是,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涉及一些删改:
根据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分别为:
1、删去的条文第五十九条。
2、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3、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可见,修改内容主要是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其实之所以有那么多人转发,也是因为关于物业和业主的是是非非,太多了……
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物业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以减少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作为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抱怨,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长沙晚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政府网、法制晚报、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