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未满14岁的初二女生小李因不满被男友抛弃,留下一封遗书,称自己为了这份真爱把贞节都给了他,他却和别的女生好上了,自己活着没什么意思。当家人找到小李时,她已服农药自尽。其后小李家人通过遗书找到男方邓某,要求邓某对女生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称自己只有16岁,与死者均系未成年人,虽然退学后在一饭店做服务生,但谈恋爱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强迫,不构成强奸罪,更不应负任何赔偿责任,何况自己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听取双方申辩后,根据邓某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认罪表现,认定邓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令其监护人赔偿死者家属安葬费1523元。
对于法院将邓某认定为强奸罪的判决,很多人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双方均未成年,又是自愿,将双方的恋爱行为认定为犯罪不合理。
其实,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邓某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如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早恋趋势现在由大学向中学甚至小学阶段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随着身体的发育,会对异性产生好奇心。双方产生好感后,牵手、接吻,最后发展到同居、怀孕的情形非常普遍。
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中小学生谈恋爱过程中发生性行为十分危险,因为中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心智尚不成熟,如果失恋很容易走向极端。因此,社会各方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让他们认清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性教育。各有关单位也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就家长而言,受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家长对于“性”都避而不谈,但现代社会的孩子因为各种原因早熟,家长要适时改变观念,使孩子潜移默化地从生活中树立健康的恋爱观、道德观。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