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内首个《个人破产条例》出炉,预料在深圳试行后会推广到全国。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却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根据到2018年10月底的工商调查统计,中国有超过1个亿的经营实体数,其中有70%是不适用于企业破产法的个体工商户。
即使是开公司企业的,因为向银行借款时通常要负责人当连带保证人,或者在公私不分的情况下,个人就要负担起无限债务责任。国家发改委2019年5月19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94万人次,按照当时总人口13.9亿人简单计算,占比已达1%。通过建立健全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019年7月,最高法和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在这之后,浙江省的温州与台州,广东省的东莞,都出现过被执行人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案例,被执行人的诚信度是地方法院通过债务集中清理的主要考量,优先考虑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固定收入可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
深圳特区这次能取得头筹,主要是其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勇于创业者也多,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而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
根据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重点分析如下:
一、个人破产
1. 适用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2. 申请人:
(1)债务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所扶养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2)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可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到期债权证明等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债务人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
(1)申请不符合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条件的;
(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由于人民法院要判断债务人是否缺乏清偿能力,或转移财产来恶意逃债,因此落实财产全面登记制度与完善联合信用体系是对个人破产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
4.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推荐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也可以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指定管理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以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履行调查核实债务人目前财产与前三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分配;对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出具书面报告;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等职责。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个人破产案件管理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5. 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指定破产管理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中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申报债权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管理人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管理人应当同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6. 债务人的限制与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对债务人的限制与义务如下:
(1)限制消费:债务人乘坐飞机、轮船或火车时,只能选择最基本的舱坐位、不准买房、买车、旅游与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业禁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破产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工作;
(4)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各项收入与各种财产情况: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赠与、转让、出租、设定担保物权变动、离婚财产分割、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等情况时,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
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7. 确定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工作、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为豁免财产,除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后,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其余财产。
8. 债权人权利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4)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9. 破产财产处理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拍卖底价可参照市场价确定,也可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
10. 清偿顺序
(1)破产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2)个体工商户破产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11. 免责考察期
(1)考察期限:
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2)免责债权
主要是清偿顺序在后的普通破产债权。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者不能免责;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者,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者,再次破产时不能免责。
(3)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破产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
1)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破产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2)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3)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4)免责债务裁定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破产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同时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免除剩余债务的裁定的效力及已申报及未申报的全体债权人。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5)撤销免责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12. 债务人刑事责任:债务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重整
1. 重整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申请重整,应当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2. 重整财产管理
重整与破产的差异,在于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破产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而破产时资产必须交由管理人管理。
3. 终结重整裁定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或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 重整计划的要求
(1)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3)同类债权给予公平清偿;
(4)清偿顺序符合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清偿顺序;
(5)清偿比例不得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5. 免除余债情况
重整计划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且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均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剩余债务,并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和解
1. 和解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债务人申请,可采取:
(1)委托和解: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以及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机构,组织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进行和解;
(2)自行和解: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2. 和解协议草案:
应当包括 债务人财产情况、从事职业和收入状况;债权人名册及债权数额;各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和解协议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等。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表决通过。
由上述主要条文来看,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是相当周到,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以前债券人面对“老赖”,并不了解债务人是有钱不还还是真的没钱还,申请债务人破产可以借由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调查了解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全貌,对于有钱不还者可以有机会收回较大部分债权。
对于无钱可还者,本来债权就收不回来,在免责期间让债务人可以工作挣钱,保留基本支出后的余额多少可以回收一些。对于恶意不履行破产条例者可撤销其免责期限,债务人还可能负担刑事责任,而债权人可以继续追偿债务。
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可以让民间债权人在借钱给债务人时多一点警惕,更用心的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与还款能力,金融机构会更加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由破产管理人来管理破产资产与公平分配处理后的资金给所有的普通债权人,可以避免债权人间“谁要债的手段狠谁拿到钱”的疑虑。
对于债务人来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毕竟有钱不还的失信人还是少数,更多的是“诚实而不幸”,因为做生意失败或是为人担保而一时无法还钱的人。
个人破产法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不用为了躲债而无法工作,在免责期间还可以产生收入来还部分债务。免责期间不计利息,也避免了民间高利贷的利滚利债务累计与不当追索。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毕竟宣告个人破产与其严格的消费限制规定,对曾经有过事业与财富的人都是不光彩的事,有荣誉心的人都会设法尽量还清大部分债务来提前结束免责期。
在申请破产到公告之前,还可以改为重整或和解,对于有能力东山再起的人,重整还可以自己管理事业,应该是更好的抉择,效益好的话也可以有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债务。和解的条件比破产更有弹性,宣告破产前达成和解也可以免除消费限制。因此综合考虑破产、重整与和解的个人破产法,在深圳开跑后,将来被推广到全国或者未来由中央立法,指日可待。(选自互联网)